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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部关于启用新版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的通知

  • 来源:《中国文化报》
  • 来源作者:谭志红
  • 发布时间:2018-05-18 17:27:12
  • 浏览次数:100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文化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,西藏自治区、北京市、天津市、上海市、重庆市文化市场(综合)行政执法总队:

    为贯彻落实国家简政放权、先照后证改革要求,推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,简化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(以下简称许可证)载明事项,提高工作效率,文化部决定启用新版许可证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   一、新版许可证证面版式统一为一种,分正本与副本。正本与副本正面内容一致,按照《新版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印制标准》(附件1)印制,并按照《新版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打印标准》(附件2)打印。

    二、新版许可证对旧版许可证载明事项做了调整,共9种格式,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。许可证格式及调整后的载明事项请参照《新版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打印标准》。二维码登载许可证基本信息、专项信息和处罚信息等。

    三、新版许可证和旧版许可证并行使用一段时间。自2016年4月1日起,新版许可证开始启用,旧版许可证停止发放,但有效期未届满的旧版许可证依然有效。没有注明有效期的旧版许可证的使用最迟不超过2017年3月31日。

    四、民族自治地区需要在许可证上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的,由省(自治区)文化厅将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许可证正、副本样品报文化部批准。

    五、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统一负责本辖区许可证印制的组织工作。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定点印制企业,并按照《新版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印制标准》规定的标准,加强对新版许可证印制工作的监督管理,保证印制质量和安全。对于印刷质量不合格的许可证,一律禁止出厂,并予以销毁。

    六、新版许可证由文化部委托制作单位设计,版权归文化部所有。新版许可证源文件由文化部提供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使用。

   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,有计划地开展新版许可证换发工作。新版许可证在使用中的情况及问题,请及时报告文化部。

    特此通知